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逸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孙战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飞鹏,系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雄、马跃,分别系广东法导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逸媛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6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逸媛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审 判 员 王 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车 莉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