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单春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小单庄村北新街*号。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春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2015年11月1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9月4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春壮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1年3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366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单春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李晗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