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赵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风军诉赵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连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