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梅,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连柱,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玉梅与被告连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玉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