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1号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裴笑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好梦林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西林水村新民居。

法定代表人:顾玉恒,经理、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好梦林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保定市好梦林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保定市好梦林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7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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