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郭启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冯峰,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李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代理人朱建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和与被告李芳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启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李芳芳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决定撤回起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郭启和撤回对被告李芳芳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李芳芳撤回对反诉被告郭启和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依法减免后收取875元,由本诉原告郭启和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70元,依法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