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范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阮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斌与范康明、阮桂芝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的(2009)江蓬法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的长期履行和解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粤0703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坚荣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陈纪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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