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范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阮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斌与范康明、阮桂芝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的(2009)江蓬法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的长期履行和解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粤0703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坚荣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陈纪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