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贺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方志强申请执行王涛、贺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财产情况如下: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
六、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000元,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相关规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