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竞,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陈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汤晋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德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章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李学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魏裕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 被告:雷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程秋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周治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林奇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告:李佳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张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杜学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付金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严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刘金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项永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第三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14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22011537C。 法定代表人:赵金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赵金钧诉被告李红、陈侠、汤晋彬、郑德能、王章成、王华、李学清、魏裕斌、雷霆、程秋明、周治文、林奇志、李佳昱、张玉、杜学兵、付金刚、严红梅、刘金平、项永丰,第三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立案。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魏裕斌于2019年4月7日因病死亡。 被告魏裕斌在本案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金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8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 婷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