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启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781500。

法定代表人:胡成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松,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启伦诉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王启伦于2021年7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启伦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启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王启伦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帮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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