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国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告:莫海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国清诉被告莫海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永慈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段宇婷担任记录。原告何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海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国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该借款是现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月1日。欠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还,被告的行为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莫海其应归还借款2000元给原告何国清。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莫海其负担。
上述债务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