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淑敏,女,1953年5月13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审计局劳动服务公司资产清算组,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淑君,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明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中路南25号。 法定代表人任二营,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杜淑敏与平顶山市湛河区平顶山市明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审计局劳动服务公司资产清算组、平顶山市明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均已注销,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景奇 执行员 尹亚南 执行员 田 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娄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