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旭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范文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旭娥诉被告范文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租金及押金合计2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旭娥撤回对被告范文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唐旭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美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