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恒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齐村镇东湖湾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孙亚军,经理。 被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恒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恒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恒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福营 书 记 员 刘潇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