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令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大学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允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孟令允利用担任山东司邦得制药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负责采购的便利,以多开货款发票的方式,三次共计侵占公司货款175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孟令允在为公司采购配电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000元。
2、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孟令允在为公司采购水泵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4500元。
3、2012年7月6日,被告人孟令允在为公司采购电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80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孟令允退赔被害单位18000元。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孟令允于2013年3月30日到章丘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令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孟令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收条、被告人孟令允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两份、山东司邦得制药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用社转账支票存根、请款单、收据、电汇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济南天恒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劳动合同、工资表,证人杨某1、徐某、杨某2、罗某、乔某的证言,被告人孟令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允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孟令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令允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孟令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 王维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