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品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执行人:司马玉香(系贺品智之配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伍佳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游知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伍也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伍佳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伍佳斌在62×××9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伍佳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31.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曦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