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辉县市百泉路赵家油漆部。住所地:新乡市辉县市百泉路与文昌大道十字向北28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2MA41Q0HJ0P。
负责人:赵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文静,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冯,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李法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辉县市百泉路赵家油漆部与被告李法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辉县市百泉路赵家油漆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辉县市百泉路赵家油漆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