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从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招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第三人:丁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从清因与被上诉人仇招娣、原审第三人丁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丁从清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从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丁从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丁从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兴 审 判 员  陈蓓蓉 审 判 员  许 军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章逸琦 书 记 员  章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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