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波-湘阴县江东东路渔民新村,经营场所湘阴县江东东路渔民新村。 经营者:周波。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波-湘阴县江东东路渔民新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闾开海 审 判 员  李明霞 人民陪审员  孙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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