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波-湘阴县江东东路渔民新村,经营场所湘阴县江东东路渔民新村。 经营者:周波。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波-湘阴县江东东路渔民新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闾开海 审 判 员 李明霞 人民陪审员 孙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