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军。

被执行人:汝继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汝继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汝继伟名下位于南岗区x房产,产权证号及共有权证号为x;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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