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谢文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连检刑诉[2021]11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谢文振酒后驾驶粤LT181X号牌小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连平县城南山大道新城酒店附近时,被连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文振当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5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谢文振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谢文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文振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谢文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文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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