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辉,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唐世良,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何海英,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唐世良、何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25700.00元及利息,现已回款5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