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明,濮阳市南乐县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培江,男,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川与被告赵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建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合理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建川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