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龙王路东王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N56NG4W。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绪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北市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澳公司)与被告王绪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被告王绪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25410元及利息(以254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被告在平阴县桃园村施工时,在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共计54方,经2020年8月20日结算共计25410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王绪冰辩称,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属实,数量也差不多,但单据上的签字并不是我签的,不应承担利息。完工后,施工的地面开裂,应该是原告的混凝土有问题。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发货单、用料明细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兵系被告王绪冰的别名。2020年3月份,被告王绪冰在东阿镇桃园村施工一仓库地面过程中,向原告购买了混凝土54方,价款共计25410元,该些混凝土由原告派车送至被告施工的工地。工程完工后,被告以所施工地面开裂为由,未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王绪冰欠原告货款254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蓝澳公司要求被告王绪冰偿还欠货款25410元及利息(以254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案涉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绪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410元及利息(以2541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王绪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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