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新生,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常明,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

被告:马建洲,男,汉族,现住山西省介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新生与被告孙常明、马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新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常明、马建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新生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常明立即偿还原告30000元借款;2、依法判令被告马建洲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新生与被告孙常明系同村村民,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孙常明以其经营的两个半挂车需缴纳租赁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且未设定任何担保,2020年1月24日,被告孙常明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30000元,原告为保证被告孙常明能按时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被告马建洲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提供借款30000元,被告孙常明向原告孙新生出具借条一支,被告马建洲在该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捺印。自2020年10月开始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遭到二被告的拒绝,故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孙常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被告马建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孙新生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借据一份,该证据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孙常明向原告孙新生提出借款30000元,原告为保证被告孙常明能按时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被告马建洲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孙新生于当日向被告孙常明提供借款30000元,被告孙常明向原告孙新生出具借条一支,被告马建洲在该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捺印,被告孙常明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孙常明向原告孙新生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马建洲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定被告马建洲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孙新生要求被告马建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新生借款30000元;被告马建洲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孙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孙常明、马建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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