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585770827Q,住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尼玛县尼玛镇。

法定代表人:张四中,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发生,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建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蓉,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梅,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跃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得红,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红、丁跃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发明,被告郑建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梅、邓小蓉,被告丁跃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707345元及原告各类垫付款20865.6元,合计:728210.6元;2、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合同违约金共计587335元;3、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羊只合作经营合同》;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合伙人,2020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答订《羊只合作经营合同》,就双方在尼玛县及周边进行羊只收购并在德令哈市场销售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前期出资100万元,被告前期出资500万。原告负责从尼玛县及周边收购羊只,交由被告在德令哈市交易市场内进行销售,双方所有交易必须一单一结,钱货两清,并在24小时内完成,如执行方不能完成,则视为违约,需承担交易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即为违约,应赔偿对方总出资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先后收购并发货给被告羊只6721只,总价4914545元。其中,被告出库销售2132只,返还价款1825350元,原告为保障羊只存活,从被告处回提羊只1050只进行喂养育肥,价款1081500元,为此原告还向被告额外支付了250000元押金,现被告尚欠原告3539只羊的货款未予支付,除去两被告尚未回收的前期投资款1550350元及双方协商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运费20670元外,两被告实际欠付原告货款457345元,加原告为提回1050只羊所交的押金250000元及原告为保障羊只存活和交易而先行垫付的各类费用20865.6元,被告总计欠付原告728121.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拒不支付。时至原告起诉,被告拖欠支付原告货款已远远超过24小时、很据合同约定,已造成严重违约,应承担交易金额20%的违约金,即436675元×20%=87335元;被告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用实际行动表面其已单方面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总出资额的10%作为违约金,即5000000元*10%=500000元以上两项违约金合计587335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郑建红辩称,第一,本案案由应为合伙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是基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羊只合作经营合同》产生的合伙纠纷。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合伙事项、合伙期限、出资及收益分配,完全符合合伙纠纷涉及的范畴,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故被答辩人按照买卖合同主张货款、垫付款及违约金于法无据,且其单方表述的所谓事实理由完全与案件事实不符,答辩人均不予认可。第二,被答辩人与二被告合伙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丁跃伟非本案当事人,而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是合伙关系,答辩人为履行合伙义务从丁跃伟处借钱支付购羊款(付款方式为直接丁跃伟账户支付给羊只卖家),即丁跃伟非本案当事人,不应作为被告。第三,基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民法典》第27章第969条、972、978等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分割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法分配。即合伙合同解除后,各合伙人应当依法先进行共同清算,在未清算及清算结果不明(盈余或亏损不明)之前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第四,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未经共同清算单方计算的所谓货款等不予认可,事实是答辩人在整个合伙过程中率先前后出资2034654元,仅收回368300元,被答辩人在合伙中只是利用答辩人先期出资所得的售羊款(含答辩人的出资)再进行不断的滚动投资受益,并未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第五,被答辩人的违约金诉求于法无据。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没有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足额出资且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出解除合同,答辩人也同意通过法庭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约定互不承担责任,当然包括违约责任及其它所有民事责任。退一步讲,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被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也应当是被答辩人。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丁跃伟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根据原告诉称内容,原告与被告郑建红是在2020年7月22日签订的《养只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原告供公司和被告郑建红,被告并非上述签订合同的主体。根据上述合同内容的约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仅能向被告郑建红主张权利,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二、被告与郑建红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告郑建红系合伙关系;原告诉称被告与被告郑建红之间系合伙关系,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郑建红之间的生意往来与被告无关,被告与被告郑建红之间仅仅是朋友关系,也就是今年和被告郑建红到过青海一次游玩,对于原告与被告郑建红的生意往来情况并不知情。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告郑建红与原告之间的生意往来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伙事务。另外,被告郑建红因生意需要找到被告的妻子为其代理记账,被告的妻子为了方便打印专款账单用过被告的银行卡,但这一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与被告郑建红之间是合伙关系,至于被告与被告人郑建红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关。被告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距离青海近两千公里,原告在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提起诉讼,给被告造成诉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020年7月22日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郑建红(乙方)签订《养只合作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在尼玛县及周边进行羊只收购并在德令哈昆云活畜交易市场进行销售一事达成合作经营协议;合同暂定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甲方前期本金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此款用于周边小额收购,所有费用及定金给付,尼玛县转用费,乙方前期本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合作经营所得收益按照双方各占50%分成,以每年成交的实际纯利润分成;出资需要按照合同协商金额执行、到位,如未达到金额,按照分成比例计算,同时相应减少利润分成比例;交易完成24小时内,必须完成账目明确及资金、利润分配,执行方不能完成,视为违约,需要按交易金额的20%罚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总出资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分配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应按照出资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

2、原告提供入库单、出库单等材料,其陈述交付羊共计6721只,被告只认可收到6104只(包括运输途中死亡的9只);双方对入库羊只有617只有异议;对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617只羊的入库情况。原告提供的出库单中证实出售2132只羊;另被告自行出售了1050只羊。

3、庭审中查明,双方均派人员至对方处进行处理收羊与售羊事宜。收购和出售的的羊的品种、大小均不一致;关于库存的部分羊,被告称在双方在监管之下搬家的时候羊圈里丢失了一部分、死亡了一部分。双方该部分羊的具体销售情况也未进行核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红签订《羊只合作经营合同》系合伙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各自出资金额及利润分配等。但原告均未提供双方出资、开支等证据,仅提供羊的入库及出库情形,且入库羊只双方对一部分持有异议,另,对未出售的羊双方均未核算,原告主张仅主张所欠货款、各类垫付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均未结算,合伙财产未分额,故对请求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销售情况、开支及损失等进行结算后,另行主张合伙利润分配。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丁跃伟承担责任的意见,因丁跃伟不属于合同的相对人,丁跃伟对合伙的事宜也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九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27元,由原告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