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光阳。 被告:毕春光。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光阳与被告毕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到被告毕春光,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毕春光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毕春光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