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万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宋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闰淑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万吉与被告宋吉义、闰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万吉诉称,2016年6月被告宋吉义自称是青海省公安厅第二副厅长,在陕西省汉中市有飞机场土方工程,让原告去工地上班,月工资10000元。由于开工前期需要给领导送礼,被告宋吉义让原告谢万吉给其60000元用于活动,原告信以为真,于2017年6月8日给被告宋吉义转账57780元。2018年5月3日被告宋吉义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到汉中后,被告宋吉义告知没有汉中的工程,工程在宝鸡市陈仓区,原告到宝鸡市陈仓区也没有发现被告宋吉义说的河基治理工程。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宋吉义一直在骗原告。现被告宋吉义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万吉诉称的事实若被查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故本案不宜再继续审理,需待原告谢万吉诉称的事实定性后再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宏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志杰 书记员 年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