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玉山,男,****年**月**日出生,青海省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芳,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蝶,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友香,女,****年**月**日出生,青海省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附属厂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芳,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蝶,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爱林,男,****年**月**日出生,青海省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系蒋爱林之子),男,****年**月**日出生,青海盐湖集团职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玉山、赵友香因与被申请人蒋爱林物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玉山、赵友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吴 蓓 审判员 陈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