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某某价值79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石某某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朗曼.梦公园3幢1单元30层2室及位于谷城县城关镇光彩大市场9幢1单元114、214、314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对石某某所有的车牌照为鄂7C0Q28奥迪汽车进行查封。陈某某用黄辉泉位于谷城县城关镇中码头后后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为保证其债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得以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的银行存款7900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石某某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朗曼.梦公园3幢1单元30层2室,证号为鄂(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44743号的房屋一套;查封石某某位于谷城县城关镇光彩大市场9幢1单元114、214、314号的房屋。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石某某的牌照为鄂F×××××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担保人黄辉泉位于谷城县城关镇中码头后后街,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