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该公司职工。 被告:肖冬,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许海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冬、许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肖冬、许海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肖冬、许海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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