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20)沪7101破145号 2020年12月9日,本院根据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共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3,211,947.13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核定上述已申报的债权均成立。2021年3月17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各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无异议。会后,上海市航运公司代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向债权表上第二顺位债权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黄浦分中心清偿了2,504.80元。2021年6月18日,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核查情况,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海市航运公司代为清偿了第二顺位全部债权,可以取得相应的清偿顺位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债权人上海市航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3,211,947.13元,其中第二顺位2,504.80元,第三顺位3,209,442.33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袁蕾蕾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建清 书 记 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