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郭瑞峰,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康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101号4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焦连海。

被执行人:邯郸特晟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26号阿波罗公馆第C楼4单元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赵魏。

被执行人:王树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焦连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执行人:王年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北康冠贸易有限公司、邯郸特晟售电有限公司、王树海、焦连海、王年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6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冀0406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康冠贸易有限公司、邯郸特晟售电有限公司、王树海、焦连海、王年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康冠贸易有限公司、邯郸特晟售电有限公司、王树海、焦连海、王年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康冠贸易有限公司、邯郸特晟售电有限公司、王树海、焦连海、王年喜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通过线下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河北康冠贸易有限公司、邯郸特晟售电有限公司、王树海、焦连海、王年喜的住所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00万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康冠贸易有限公司、邯郸特晟售电有限公司、王树海、焦连海、王年喜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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