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运城市居民,现服刑期间。
被执行人:李海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夏县居民,现服刑期间。
被执行人:李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夏县居民,现服刑期间。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江龙、李海朝、李晓辉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江龙、李海朝、李晓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吴江龙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李海朝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李晓辉缴纳罚金10000元(已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张贴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吴江龙、李海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