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白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维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北街10号3层3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B7L93Y。
法定代表人:张珏,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白珊、白杨与北京维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白珊、白杨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珊、白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珊、白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