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张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赖达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姜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进、赖达秀与被执行人姜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晓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进、赖达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9186.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姜晓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晓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姜晓辉无车辆、房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姜晓辉少量银行存款,遂冻结(因金额过小未扣划)。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姜晓辉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姜晓辉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姜晓辉拒不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姜晓辉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进、赖达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姜晓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424执9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广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