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俊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市民,住临清市。

被告于英来,男,汉族,48岁,农民,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刚与被告于英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刚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俊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刚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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