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忠柱,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阎家河镇供销社南街。
被执行人:甘平,男性,1964年06月08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阎家河镇西正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忠柱与被执行人甘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依据生效的(2019)鄂1181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甘平须履行借款本金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动产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予以查询,并对其名下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待另案拍卖处理后参与分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