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金虎,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金龙,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程金虎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借原告89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被告以自己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并答应当天下午即归还,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遂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信守承诺于当日下午归还了借款。2020年5月17日,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又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日向原告微信还款8000元。2020年7月4日,被告以请朋友吃饭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向被告微信转账6900元,加上被告之前欠原告的2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89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金龙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客观证明该案借款事实,故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期间,被告王王金龙以资金周转及请客为由,向原告程金虎先后借款32400元,偿还了23500元,剩余89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在微信中多次与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程金虎借款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乔 冬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满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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