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康,男,原告丈夫。
被告:胡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美娟与被告胡文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美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美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