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士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魏启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士儒诉被告魏启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宋士儒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士儒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士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宋士儒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宏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童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