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景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原告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被告陈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景县龙华镇台辛农工子弟小学,住所:景县龙华镇台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127054031654N。
法定代表人:王万红,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与被告陈某1、景县龙华镇台辛农工子弟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国鹏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