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红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被告:屈可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红香与被告屈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红香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樊红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红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樊红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