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9M6AX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I组团商铺1层27、28、29、30、31号。

负责人:蔡佳星,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文,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瑞,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佳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因与被告陈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判令被告陈佳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21年05月28日的利息2,699.29元及2021年0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46875‰计算;复利以同期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4687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佳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03月08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于2022年03月06日到期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执行年利率为9.975%,罚息、复利年利率为14.96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2021年03月21日,被告陈佳佳出现逾期情形。截止2021年07月28日,被告陈佳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350.21元、利息复利117.44元。2021年0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1,03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出现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时,出借人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诉讼保全申请费系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债务人应予承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佳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21年07月28日的利息4,350.21元、利息复利117.44元及从2021年07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9625%计算;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佳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支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因诉讼产生的诉讼保全申请费1,034.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00元,减半收取1,17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佳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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