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仁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斌、于启鲁,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杰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阳华光,又名欧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仁丁诉被告陈杰仁、阳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阳仁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鲁、被告陈杰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华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阳仁丁诉讼请求:1、判令陈杰仁、阳华光偿还阳仁丁借款本金3万元、2014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间的利息47100元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2、判令陈杰仁、阳华光承担本案诉讼费;3、判令陈杰仁、阳华光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3日,陈杰仁请求向阳仁丁借款3万元,月息2分,阳华光提供担保,有借据佐证。阳仁丁多次向陈杰仁、阳华光请求还款,但均被其以资金紧张无钱偿还等为由没有偿还。2020年11月23日,陈杰仁、阳华光一起与阳仁丁在隆回县荣兴国际小区达成还款协议,到了协议履行日,陈杰仁、阳华光还是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偿还义务。从借款日2014年10月23日至起诉日2021年5月8日共计6年6个月又15天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2分的利息为471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杰仁辩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钱的时候陈杰仁不认识阳仁丁,是通过阳华光和周光华介绍认识的,那时候阳华光和周光华说陈杰仁如果还不起他们给还。陈杰仁2018年在新疆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坐了一年牢。陈杰仁从阳仁丁手拿走3万元借款,钱被陈杰仁与阳华光和周光华一起用了,借钱的时候三个人商量一人还1万元,陈杰仁愿意还1万元,但阳华光和周光华用了的2万元陈杰仁不愿意还。

被告阳华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0月23日,陈杰仁向阳仁丁出具借据借款人民币3万元,月息2分,阳华光在借据上签字担保。阳仁丁向陈杰仁、阳华光多次催收未还。2020年11月23日,陈杰仁、阳华光与阳仁丁在隆回县荣兴国际小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21年2月11日前(农历年底前)陈杰仁偿还本金1万元、阳华光偿还本金2万元,如期还清阳仁丁减免部分利息,逾期未还不减免利息。阳华光在2020年11月23日的还款协议上确认承担担保责任。陈杰仁、阳华光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到庭当事人陈述、借据与还款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民间借贷纠纷。阳仁丁按约定交付了借款给陈杰仁,陈杰仁应当依法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双方约定的利率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阳华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阳华光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陈杰仁的借款是借款后转借给他人使用,陈杰仁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他人追偿。阳仁丁要求陈杰仁、阳华光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陈杰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阳仁丁借款本金3万元和该款的利息(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阳华光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陈杰仁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阳仁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7.50元,减半收取863.75元(原告阳仁丁已经预交不再办理退费手续),由原告阳仁丁负担33.75元,由被告陈杰仁、阳华光负担830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阳仁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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