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黄晓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杨贤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与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付还借款本金257079.56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没有履行。2019年4月19日,因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与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2020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付还借款本金172649.2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没有全部履行。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向本院缴交执行款10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领取。
本院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及向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燎原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晓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86有存款201.1元、在财付通账户085e9858e192289be6c84d671@wx.tenpay.com有余额124.02元,被执行人杨贤涛在光大银行账户39×××83有存款5.82元、在广发银行账户62×××00有存款0.0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8有存款0.07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4有存款6.46元、在财付通账户085e9858ef1e6c097fe14d9b5@wx.tenpay.com有余额120元和账户085e9858ed107f2560e817b33@wx.tenpay.com有余额800.07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晓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86,实际冻结数额为0.62元、在财付通账户085e9858e192289be6c84d671@wx.tenpay.com,实际冻结数额为124.02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贤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52,实际冻结数额为0.07元、在光大银行账户39×××83,实际冻结数额为5.82元、在广发银行账户62×××60,实际冻结数额为0.0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4,实际冻结数额为6.46元、在财付通账户085e9858ef1e6c097fe14d9b5@wx.tenpay.com,实际冻结数额为120元和账户085e9858ed107f2560e817b33@wx.tenpay.com,实际冻结数额为516.77元。除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在财付通账户外,由于二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的存款数额较少,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同意均不予划拨。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在财付通账户中的存款共760.79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10.7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领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0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表示,由于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欧阳丽星发现被执行人黄晓映、杨贤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育胜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