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辉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莫绍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辉振与被告莫绍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绍聪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四千八百三十五元整,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四千七百元用以赔偿交通事故,并承诺在六月底向原告偿还本金四千七百元以及一百三十五元利息。原告随后通过被告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向被告转账并收到被告写的借条照片和身份證照片。原告于六月底到七月五号多次向其催还无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莫绍聪偿还原告张辉振人民币四千七百元,并支付利息和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莫绍聪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张辉振所举证据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835元的事实;证据3.微信截图3张,证明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出借款项47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是135元,所以借条写了4835元。

被告莫绍聪无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且原告保证真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起诉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6月1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给被告;2019年6月1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扫码商家二维码付款1400元给被告;2019年6月1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3000元给被告;上述款项合计4700元。被告通过微信,发送一张写有“本人莫绍聪向张辉振借肆仟捌佰叁拾伍元,落款:借款人莫绍聪,2019.6.17”的借条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出借人、借款人明确,且有支付宝转账记录佐证,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为4700元,因被告出具的借条明确借款为4835元,多余的135元应认定为原被告之间认可的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700元及利息135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莫绍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辉振偿还借款本金4700元及利息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莫绍聪负担,并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张辉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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