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怡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被告:山西通和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某。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怡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通和祥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怡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怡嘉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怡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山西怡嘉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受理费690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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