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宏有,男,****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成连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成东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赵慧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赵慧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闫佳佳,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文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冠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安海峰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

负责人:任建国

委托代理人:刘连涛,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赵宏有、成连叶、成东芳、赵慧玖、赵慧美与被告白文战、刘冠军、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有、成连叶、成东芳、赵慧玖、赵慧美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宏有、成连叶、成东芳、赵慧玖、赵慧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宏有、成连叶、成东芳、赵慧玖、赵慧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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