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正江,男。

被执行人吴俊莉,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杨正江申请执行吴俊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吴俊莉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正江劳务费16560元,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吴俊莉自愿负担(未交)。吴俊莉支付12000元后,剩余456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正江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俊莉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4717元(含案件受理费10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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